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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902章 大明朝行贿受贿的方法(第2页)

支出的每一文钱不但会经过内部层层审核,还要经过其他各衙门的核对。

最后还要交给司礼监和崇祯核验。

想从账面上捣鬼,根本不可能。

当然了。

若是真的出了问题,这些官员又会因为害怕受到牵连而联合起来进行自保。

既然这么严格,官员们又是如何贪腐的呢?

这是一个很深奥的问题。

当时能在官场上立足的人,都是精明人里面的佼佼者。

他们每个人都有自已搞钱的方法。

在县里,最简单的搞钱办法是盘剥百姓。

这种事当然不能由知县亲自来办,而是交给下面县丞,主簿,典史等人。

他们或用刑狱勒索,或用增加徭役的办法搞到钱,然后再拿出一部分钱孝敬给知县。

孝敬的办法也有很多种。

最低级的办法是知县直接收钱。

但问题也随之而来。

知县收了下面人的钱,等于授人以柄。

下面的人一旦出事,知县就会受到牵连。

为了不让自已出事,知县不得不对下面的人进行偏袒。

结果就是知县被下面的人拉下水

所以稍微精明点的知县都不会这么做。

他们的办法一般是让某个亲戚带着土特产来看他。

由于带的土特产太多,这个亲戚便在当地售卖。

至于价格嘛一个字:贵!

四个字:贵得离谱!

县丞和主簿典史会毫不犹豫地掏钱购买,完成行贿行为。

或者是知县的某个朋友带着一堆本就破碎的古董瓷器来当地,结果被县丞的家里人“不小心”碰碎。

县丞不得不拿出大笔银子进行赔偿。

这些行贿受贿的行为都经过了第三人。